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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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245號
原   告  趙榮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
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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