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彭詹吉環 間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04年度事聲字第10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該事件已終結,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07號事件之承審法官絲鈺雲迴避,惟上開事件於本件聲請人於105年7月7日向本院聲請迴避前,業於105年4月22日將司法事務官之裁定廢棄,異議人之異議程序即已告終結,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裁判書及聲請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憑,是上開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上開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從而,聲請人就上開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劉瓊雯法官陳筱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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