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1號原告 江錦昌 被告 王耀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557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原告請求排除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計。而本件被告於系爭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執行之債權額本金為421,270元(以被告提出之執行名義所示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48號判決之344,770元加計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10號判決本件原告應再給付本件被告之76,5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