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6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並與附表編號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等案件,各經本院判刑如附表所示,並均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編號│││├───────┼────────────┼────────────┤│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危害安全│├───────┼────────────┼────────────┤││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併科新│││宣告刑│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有期徒刑伍月│││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5年2月19日至95年2月20日│95年2月20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檢察署95年│臺灣屏東地方法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433號│度偵字第3433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709號│95年度訴字第709號││實├─────┼────────────┼────────────┤│審│判決日期│95.11.30│95.11.30│├─┼─────┼────────────┼────────────┤│確│法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5年度訴字第709號│95年度訴字第709號││判├─────┼────────────┼────────────┤│決│確定日期│96.01.15│96.01.15│├─┴─────┼────────────┼────────────┤│確定判決認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刑法第305條││所犯法條│條第4項││├───────┼────────────┼────────────┤│適用96年罪犯│第3條第1項第4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之規定│(不予減刑)││├───────┼────────────┼────────────┤│減刑後宣告之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原執行指揮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420號│96年度執字第4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