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平股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律師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以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必要,而由本院予以羈押。惟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自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借提執行,執行後復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需執行強制戒治,此有台灣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及本院電話記錄一份在卷為憑。本案被告既需執行戒治,本院已無羈押必要,爰撤銷其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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