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五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貳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B書記官沈育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