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0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又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及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又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前揭事實,有本院上開案卷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足信無誤,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應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相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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