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
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台
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
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
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刑事庭。
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