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21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謝美月 訴訟代理人 陳憶娟 律師複代理人 鄭金溪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王進智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之記載、原判決正本製作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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