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柏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柏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5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㈠前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8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5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7779號判決駁回確定;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9827號判決判處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3罪、各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㈡、㈢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2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㈣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受刑人於98年5月6日入監接續執行,同日起算刑期,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9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
6月22日,並於101年5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3821號函及所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