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煒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煒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煒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5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8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四罪),及98年度訴字第28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九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4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而於101年5月25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390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2年8月8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