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元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7號、112年度聲沒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肆捌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元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結晶1包(驗餘淨重0.0348公克),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12年9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7、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並有卷證核閱屬實。
(二)扣案之結晶1包(驗餘淨重0.034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2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498號鑑驗書(毒偵1390卷第117頁)在卷可證,是該扣得之1包結晶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係供包裹毒品之用,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亦應視同毒品。從而,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誤引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收,惟因前開扣案物品本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本院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