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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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45號原告 郭乙頡 上列原告及被告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76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給付工資、資遣費合計新臺幣(下同)3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3,53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6元。
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