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原告AB000-A11014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侵訴字第10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許淞傑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