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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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5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527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秀蓮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6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被告現另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緝中,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10時30分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魏俊明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芸蓁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