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1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羽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43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蔡羽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其戒毒意志不堅,所為並非可取,然考量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衡酌其自述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自由業、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38號偵查卷宗第2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參考司法院頒布之「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僅引用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婷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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