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3號原告 褚哲瑋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7樓之16被告 胡瑞良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董政弘 部分另結)。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蘇怡文
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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