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 童廣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恕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6,000元【計算式:15萬6,000元+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沛雷
法官劉育琳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賴怡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