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 黃振發 代理人 黃鐛霆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