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王素蘭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 律師被告 林德雄 監護人 林雅惠 訴訟代理人 林純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原物分割兩造共有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分割系爭土地可獲得之利益計算,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72,96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90.5平方公尺×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7,220元×原告應有部分2/5=8,972,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