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附民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
香港商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514號,原案號:
99年度審竹簡字第7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乙○○之聲明、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甲○○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於99年7月22日以99年度審易字第514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有上揭案號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告甲○○之刑事訴訟部分既經諭知免訴之判決,則本件被告甲○○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等之訴,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一併駁回。又原告以被告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本案應依民法第185條第2項之規定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固非無據,惟被告甲○○所涉刑事訴訟部分既經諭知免訴之判決,則被告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應以判決駁回原告等之訴,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