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 侯清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輝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中原告請求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02,000元【依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之範圍、面積,係坐落臺南市○○區○段一小段217地號、面積67平方公尺;同段218地號土地、面積87平方公尺,而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24,000元、62,000元,原告此部分起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002,000元(計算式:67平方公尺×24,000元+87平方公尺×62,000元)】;請求給付租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64,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66,000元【計算式:7,002,000+264,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9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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