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緯倫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聲減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緯倫所犯妨害自由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緯倫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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