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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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3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葉家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
(一)緣相對人葉家宸分別於1、民國105年09月0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及於2、民國105年08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5年08月26日起至民國112年08月2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三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92446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腦主機催收畫面及信用卡申請書及信貸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83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家宸│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49489││3月30日││十五│││元│││││├──┼───┼─────┼──────┼──────┼───────┤│002│新臺幣│葉家宸│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42957││0月28日││十四點五三│││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家宸│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暨逾期一月當月│││49489││3月30日││收取新台幣300│││元││││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台幣400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台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002│新臺幣│葉家宸│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142957││1月29日││台幣1000元計付│││元││││,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