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54號抗告人 蘇柏倫 相對人 李大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7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不服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790號本票裁定,提出抗告云云,而未記載抗告理由。
三、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當事人未提出抗告理由書,第二審法院得於裁定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
5項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程序亦準用之。復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斟酌全卷資料,認本件相對人主張上情,已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為據。且各該本票從形式上觀之,要件並無不合,抗告人既為發票人,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依票據文義負責。故原審係依各該本票之記載而為裁定,核無不符。抗告人僅於抗告狀聲明不服原裁定而提起抗告,未就原審該項裁定指出具體不服之理由,且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提出抗告理由,本院自無從為有利於抗告人之論斷。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黃姿育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王芷鈴┌────────────────────────────────────────┐│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479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7年11月1日│29,970元│108年6月30日│108年6月30日│0000000│├──┼───────┼────────┼───────┼───────┼────┤│002│107年11月1日│29,970元│108年7月30日│108年7月30日│0000000│├──┼───────┼────────┼───────┼───────┼────┤│003│107年11月1日│29,970元│108年8月30日│108年8月30日│0000000│├──┼───────┼────────┼───────┼───────┼────┤│004│107年11月1日│29,970元│108年9月30日│108年9月30日│0000000│├──┼───────┼────────┼───────┼───────┼────┤│005│107年11月1日│29,970元│108年10月30日│108年10月30日│0000000│├──┼───────┼────────┼───────┼───────┼────┤│006│107年11月1日│29,970元│108年11月30日│108年11月30日│0000000│├──┼───────┼────────┼───────┼───────┼────┤│007│107年11月1日│29,970元│108年12月30日│108年12月30日│0000000│├──┼───────┼────────┼───────┼───────┼────┤│008│107年11月1日│29,970元│109年1月30日│109年1月30日│0000000│├──┼───────┼────────┼───────┼───────┼────┤│009│107年11月1日│29,970元│109年2月28日│109年2月28日│0000000│├──┼───────┼────────┼───────┼───────┼────┤│010│107年11月1日│29,970元│109年3月30日│109年3月30日│0000000│├──┼───────┼────────┼───────┼───────┼────┤│011│107年11月1日│29,970元│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0000000│├──┼───────┼────────┼───────┼───────┼────┤│012│107年11月1日│29,970元│109年5月30日│109年5月30日│0000000│├──┼───────┼────────┼───────┼───────┼────┤│013│107年11月1日│29,970元│109年6月30日│109年6月30日│0000000│├──┼───────┼────────┼───────┼───────┼────┤│014│107年11月1日│29,970元│109年7月30日│109年7月3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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