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6樓(現在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劉士昇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瓊華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