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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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6樓(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劉士昇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9月12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12月12日、98年2月12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4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瓊華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