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抗告人甲○○
83號上列抗告人因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2月9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