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金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金字第37號原告 陳姲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雙盈公司)、 梁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等核發支付命令,經梁柱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