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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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5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被告 朱麗碧 (即 黃榮圖 之繼承人)
黃志隆 (即黃榮圖之繼承人) 黃志廷 (即黃榮圖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趙書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00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羅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