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05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105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審訴字第10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2097號),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家貽書記官陳淑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按係銀元,銀元叁佰元折算新臺幣為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按係銀元,銀元叁佰元折算新臺幣為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自民國89年5月1日設立登記起至93年7月1日擅自歇業止擔任旭達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原設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後遷址至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下稱旭達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甲○○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購入貨物之實際情況,據實填製會計憑證,而旭達公司於90年12月間至91年8月間與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公司,並無實際業務往來,竟仍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以旭達公司名義,填製以附表
一、二所示之各公司為買受人,且銷售品名、數量及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而虛開如附表一、二所示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845,220元之統一發票共26張,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再分別以附表一所示銷售額合計8,790,200元之統一發票共24張作為進項憑證供抵銷項稅額之用,甲○○即以前揭方式共計幫助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分別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捐;甲○○為避免遭稅捐稽徵機關察覺,另取得以旭達公司為買受人,由附表三所示之公司所開立,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銷售額合計6,781,877元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26張,並將該不實之發票資料填入會計憑證以應付稅捐機關之查核,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之正確性。
三、附記事項:甲○○前開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四、處罰條文: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庭法官曾家貽
書記官陳淑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銷項部分(旭達公司開立之發票):已向稅捐機關申報┌──┬──────┬──┬─────┬─────┬─────┐│編號│發票買受人之│發票│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公司名稱及其│年月││(單位元)│(單位元)│││負責人││││││││││││├──┼──────┼──┼─────┼─────┼─────┤│⒈│崇盛開發股份│9107│NX00000000│363,480│18,174│││有限公司│9107│NX00000000│330,000│16,500│││負責人 張宏睿 │9107│NX00000000│285,450│14,272││││9108│NX00000000│337,350│16,867││││9108│NX00000000│103,665│5,183││││9108│NX00000000│120,715│6,036││││9108│NX00000000│123,787│6,189││││9108│NX00000000│374,000│18,700││││9108│NX00000000│196,529│9,826││││9108│NX00000000│8,324│416││││9108│NX00000000│397,100│19,855││├──────┴──┼─────┼─────┼─────┤││ 小計 │11張│2,640,400│132,018│├──┼──────┬──┼─────┼─────┼─────┤│⒉│統任實業有限│9012│KB00000000│314,000│15,700│││公司│9012│KB00000000│382,400│19,120│││負責人 盧光輝 │9012│KB00000000│370,450│18,523││││9012│KB00000000│374,000│18,700││││9012│KB00000000│311,010│15,551││││9012│KB00000000│152,290│7,615││├──────┴──┼─────┼─────┼─────┤││小計│6張│1,904,150│95,209│├──┼──────┬──┼─────┼─────┼─────┤│⒊│商鈺空調企業│9107│NX00000000│392,700│19,635│││有限公司│9107│NX00000000│198,950│9,947│││負責人 朱盛爐 │9107│NX00000000│366,520│18,326││├──────┴──┼─────┼─────┼─────┤││小計│3張│958,170│47,908│├──┼──────┬──┼─────┼─────┼─────┤│⒋│聯縈實業有限│9108│NX00000000│1,400,000│70,000│││公司│││││││負責人 楊錦化 ││││││├──────┴──┼─────┼─────┼─────┤││小計│1張│1,400,000│70,000│├──┼──────┬──┼─────┼─────┼─────┤│⒌│盛富工業股份│9105│MY00000000│135,000│6,750│││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俊仁 ││││││├──────┴──┼─────┼─────┼─────┤││小計│1張│135,000│6,750│├──┼──────┬──┼─────┼─────┼─────┤│⒍│勝泰衛材股份│9104│LZ00000000│1,700,000│85,000│││有限公司│9107│NX00000000│52,500│2,625│││負責人 潘家政 ││││││├──────┴──┼─────┼─────┼─────┤││小計│2張│1,752,500│87,625│├──┴─────────┼─────┼─────┼─────┤│總計│24張│8,790,200│439,510│└────────────┴─────┴─────┴─────┘附表二:銷項部分(旭達公司開立之發票):未向稅捐機關申報┌──┬──────┬──┬─────┬─────┬─────┐│編號│發票買受人之│發票│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公司名稱及其│年月││(單位元)│(單位元)│││負責人│││││├──┼──────┼──┼─────┼─────┼─────┤│⒈│勝泰衛材股份│9106│MY00000000│48,000│2,400│││有限公司│9106│MY00000000│7,000│350│││負責人潘家政│││││├──┴──────┴──┼─────┼─────┼─────┤│小計│2張│55,000│2,750│└────────────┴─────┴─────┴─────┘附表三:進項部分(旭達公司取得之發票)┌──┬──────┬──┬─────┬─────┬─────┐│編號│開立發票之公│開立│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司名稱及其負│發票││新臺幣│新臺幣│││責人│時間││(元)│(元)│├──┼──────┼──┼─────┼─────┼─────┤│⒈│輝豐茂有限公│9012│KB00000000│296,000│14,800│││司│9012│KB00000000│360,000│18,000│││負責人 陳博和 │9012│KB00000000│348,750│17,438││││9012│KB00000000│357,000│17,850││││9012│KB00000000│293,400│14,670││││9012│KB00000000│273,800│13,690││││9012│KB00000000│371,250│18,563││││9012│KB00000000│346,500│17,325││││9012│KB00000000│315,000│15,750││││9012│KB00000000│270,600│13,530││││9012│KB00000000│357,000│17,850││││9012│KB00000000│319,800│15,990││││9012│KB00000000│384,750│19,238││││9012│KB00000000│403,200│20,160││││9103│LZ00000000│185,405│9,270││││9103│LZ00000000│97,797│4,890││││9103│LZ00000000│47,174│2,359││││9103│LZ00000000│305,422│15,271││││9103│LZ00000000│113,882│5,694││││9103│LZ00000000│294,525│14,726││││9103│LZ00000000│7,853│393││││9104│LZ00000000│109,951│5,498││││9104│LZ00000000│116,781│5,839││││9104│LZ00000000│146,855│7,343││││9104│LZ00000000│305,425│15,271││││9104│LZ00000000│353,757│17,688│├──┴──────┴──┼─────┼─────┼─────┤│合計│26張│6,781,877│339,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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