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2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5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6年6月11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被告雖前經傳喚不到,惟此係因被告在外工作,且被告到案後坦承犯行,所犯之罪亦符合減刑條例之規定,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處罪刑在案,又被告前由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經本院通緝始行到案,足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本院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無從單純以具保方式使羈押原因消滅,且為確保上訴審之訴訟進行及被告到案執行,自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另聲請人所陳上情,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規定之情節不符,亦與羈押原因無涉,是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尚有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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