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43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法官黃齡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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