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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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