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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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541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聲請人甲○○以上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應補正之事項:
(一)丙○○拋棄繼承應通知同順位繼承人 陳福來陳順結陳寶美 ,並應提出上述通知之證明文件。
(二)第一順位子輩即前項繼承人尚未完成拋棄繼承時,孫輩之乙○○、甲○○尚無繼承權可得拋棄,是否撤回乙○○、甲○○之拋棄繼承聲請。
中華民國96年0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07月31日
書記官謝志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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