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甲○○被告金宏冠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狀所載,被告自民國96年12月28日起未依約履行,計至契約履行期間末日即民國100年3月1日止,尚有3年2月5日,按買賣價金每年新臺幣(下同)400,000元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1,272,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