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江錫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條第1項之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0月2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經本院於97年1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佩儒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