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雅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雅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刑法第53條所明定。故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又刑法第41條業於民國98年12月30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於00年0月0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及第8項分別規定:「(第1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
1日,易科罰金。」、「(第8項)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又刑法施行法亦於98年12月30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增訂第3條之3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於00年0月0日生效。依刑法施行法增訂第3條之3規定:「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1之規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按:此乃上開刑法修正條文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日期)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是本件受刑人廖雅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已判決確定,但尚未全部執行完畢,自有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之適用,應逕依該條規定,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受刑人廖雅惠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執字第7533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執字第58號執行完畢,惟因附表所示之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依首揭說明意旨,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共30次│├────────┼───────────────┼────────────────┤│犯罪日期│98.09.18│97.06.20至97.11.19(共計30次)│├────────┼───────────────┼────────────────┤│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22733號│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14789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等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4184號│98年度上易字第2019號││實├──────┼───────────────┼────────────────┤│審│判決日期│98.10.28│98.09.25│├─┼──────┼───────────────┼────────────────┤│確│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簡字第4184號│98年度上易字第20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1.24│98.09.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7533號│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58號││備註│(已執行完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已執行完畢)│└────────┴───────────────┴────────────────┘附表:
┌────────┬───────────────┬────────────────┐│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07.20│98.08.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26028號│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26028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141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14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1.16│100.11.16│├─┼──────┼───────────────┼────────────────┤│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141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14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1.16│100.11.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268號│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2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