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調裁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調裁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調裁字第1號聲請人 林啓昌
林哲 相對人 林足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聲請人 林啟昌 」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林啓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整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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