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486號
原   告  吳志富
訴訟代理人  古漢宏
被   告  郭雪芳
       郭翠芳
       郭啟文
       郭尹輝
       郭蘭芳
訴訟代理人  郭尹生
被   告  郭超芳
       郭縈淇郭蘊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7年3月1日上午10時17分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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