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補字第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朝樞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3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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