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矚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化飲食物品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矚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阿和選任辯護人林孝甄律師
陳佳瑤律師 羅翠慧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化飲食物品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014、7015、7018、8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阿和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陳阿和前經本院認共同涉犯刑法第191條之製造販賣妨害衛生物品、第191條之1第2項之流通有毒食品、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第1項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7月7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至100年10月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0年10月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本裁定已於
100年10月4日當庭宣示,併此敘明。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介安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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