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金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慧選任辯護人羅文昱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家慧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葉佳怡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