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078號聲請人 李美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29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
29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196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民國111年8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翁金緞法官黃明發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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