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07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唐羅惠美 (即 唐嘉宏 之承受訴訟人)
羅聿綸 (即唐嘉宏之承受訴訟人)
羅聿喆 (即唐嘉宏之承受訴訟人)
羅聿慈 (即唐嘉宏之承受訴訟人)
唐瑞廷 (即唐嘉宏之承受訴訟人)
唐基晉 (即唐嘉宏之承受訴訟人)
唐鵬凱 (即唐嘉宏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洪金蓮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1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翁金緞法官黃明發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