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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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49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36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1,000元,並應提出被告乙○○之戶籍謄本,逾期不繳裁
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