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8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薛曉湄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新臺幣2,863元之計算方式(含起迄日及利率)。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