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4、5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4、5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併科 罰金伍萬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間、91年間及93年間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4、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不合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
7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槍砲彈藥刀械│傷害│槍砲彈藥刀械管│妨害自由│妨害自由│││管制條例││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伍年│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陸月併│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科罰金新台幣拾││一年十月│││金新台幣陸萬││萬元│││││元│││││├─────────────────────┼───────┼──────┼──────┤│所犯法條│94年1月26日│刑法第277條│94年1月26日修│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02條│││修正公布前之│第1項│正公布前之槍砲│第1項│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彈藥刀械管制條│││││管制條例第11││例第12條第4項│││││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犯罪日期│91年12月2日│91年5月12日│93年7月9日│90年11月27日│90年12月1日│├───┬───┼──────┼──────┼───────┼──────┼──────┤│偵│機關│臺灣台中地方│臺灣台中地方│臺灣台中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1│91│93│91│91││案├───┼──────┼──────┼───────┼──────┼──────┤│年│字│偵│偵緝│偵│偵緝│偵緝││號├───┼──────┼──────┼───────┼──────┼──────┤│度│號│23798│1050│12510│1433│1433│├───┼───┼──────┼──────┼───────┼──────┼──────┤││法院│臺灣台中地方│臺灣台中地方│臺灣台中地方法│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法院│法院│院│││├─────┬─┼──────┼──────┼───────┼──────┼──────┤│最││年│92│92│93│94│95│││案├─┼──────┼──────┼───────┼──────┼──────┤│後││字│訴│沙簡│中簡│上訴│上更㈠│││號├─┼──────┼──────┼───────┼──────┼──────┤│事││號│609│62│2383│1751│88││├─┼─┼──────┼──────┼───────┼──────┼──────┤│實│判│年│92│92│93│94│95│││決├─┼──────┼──────┼───────┼──────┼──────┤│審│日│月│4│2│10│9│4│││期├─┼──────┼──────┼───────┼──────┼──────┤│││日│18│20│1│22│21│├───┼─┴─┼──────┼──────┼───────┼──────┼──────┤││法院│臺灣台中地方│臺灣台中地方│臺灣台中地方法│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法院│法院│院││││├─┬─┼──────┼──────┼───────┼──────┼──────┤│││年│92│92│93│95│95││確│案├─┼──────┼──────┼───────┼──────┼──────┤│││字│訴│沙簡│中簡│臺上│臺上││定│號├─┼──────┼──────┼───────┼──────┼──────┤│││號│609│62│2383│138│3970││判├─┼─┼──────┼──────┼───────┼──────┼──────┤││確│年│92│92│93│95│95││決│定├─┼──────┼──────┼───────┼──────┼──────┤││日│月│5│3│12│1│7│││期├─┼──────┼──────┼───────┼──────┼──────┤│││日│12│24│6│12│20│├───┴─┴─┼──────┼──────┼───────┼──────┼──────┤│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年罪犯減刑條例││3款│款│3款│3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十一││期間或罰金額│││併科罰金伍萬││月│││││元││││││││││├────────┬─────┴──────┼───────┼──────┼──────┘│附註│不得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