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534號聲明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拋棄繼承人之被繼承人甲○係於民國92年5月19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並為拋棄繼承人所明知(見其狀內所述知悉被繼承人甲○死亡之日),拋棄繼承人既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於當日即已知悉其得繼承,乃遲至96年11月6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逾2個月之期限,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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