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刑法第325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3年9月某日至93年10月13日│93年9月10日至93年10月15日│93年4月6日至93年10月1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3│93││案├───┼─────────────┼─────────────┼─────────────┤│年│字│偵│毒偵│偵││號├───┼─────────────┼─────────────┼─────────────┤│度│號│16452│4541│16452│├───┼───┼─────────────┼─────────────┼─────────────┤││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94│94│94│││案├─┼─────────────┼─────────────┼─────────────┤│後││字│訴│上訴│訴│││號├─┼─────────────┼─────────────┼─────────────┤│事││號│306│2254│306││├─┼─┼─────────────┼─────────────┼─────────────┤│實│判│年│94│94│94│││決├─┼─────────────┼─────────────┼─────────────┤│審│日│月│6│8│6│││期├─┼─────────────┼─────────────┼─────────────┤│││日│28│30│28│├───┼─┴─┼─────────────┼─────────────┼─────────────┤││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94│94│94││確│案├─┼─────────────┼─────────────┼─────────────┤│││字│訴│上訴│訴││定│號├─┼─────────────┼─────────────┼─────────────┤│││號│306│2254│306││判├─┼─┼─────────────┼─────────────┼─────────────┤││確│年│94│94│94││決│定├─┼─────────────┼─────────────┼─────────────┤││日│月│8│9│8│││期├─┼─────────────┼─────────────┼─────────────┤│││日│8│19│8│├───┴─┴─┼─────────────┼─────────────┼─────────────┤│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參月│肆月││├───────┼─────────────┼─────────────┼─────────────┤│附註│││不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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